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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外商投资“十面埋伏”

2008-10-12


       一外商到华东某地独资办厂,将境外工厂淘汰下来的一批二手机器作为投资设备进口。境外开具的发票为150万美元,申报时却成了180万美元。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习惯性地以为独资企业“自负盈亏”与他人无关,便以验资报告的形式认可其申报的投资额。后经检验检疫部门鉴定,设备实际价值只有56万美元。

投资进口设备价值申报和评估存在较大差距,过去常见于中外合资企业,如今这种现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也频频出现。

外商投资包括现金、生产设备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按照规定,无论是以有形设备还是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外资企业都要进行价值鉴定。近年来,合资合作企业对投资设备恶意低价高报、损害中方股东利益的情况已明显减少,但独资企业却有增加趋势,有的甚至玩起了“空手道”。如某外商投资一家照明设备厂,先从境外收购了一批二手设备,高报价格进口后,再以此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结果,一批不知价值几何的旧设备,为这位外商换来了土地、银行贷款以及当地的厂房和劳动力,最后还可以享受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

近年来,随着我国引进外资项目技术含量的提高,外商以无形资产投资的越来越多,而这种新的投资形式也直接引发了价值鉴定中的新问题。某外商准备开办一家招标公司,名义注册资本170万美元。结果在申请价值鉴定时,竟有150万美元是非专利形式的软件。经进一步确认,这套软件实际与国内网上购物软件系统大同小异。另一家做芯片的外资企业,1000万美元投资中竟然有900万美元是软件。

专家指出,如果是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是受到鼓励和保护的,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政策,如无形资产投资一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超过35%,投资软件应取得著作权保护等。上述外资企业显然违背了这些规定。

外商在资产价值上布下“埋伏”,显然是利益驱使。笔者认为,有的外商虚增注册资本是为了在贷款、批租土地以及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有的虚增固定资产以便多提设备折旧费而提高生产成本,最终少缴税款。而高价低报则是为了在有关部门核准一定的免税额度下进口更多设备,偷逃关税和增值税。这些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招商引资数量的政策导向直接相关。因此,笔者提醒有关部门和企业,在财产价值鉴定上弄虚作假,实际上放大了这些外资企业的偿债能力,在经济运行中埋下了潜在的危机,无异于招商引资中的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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